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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妥善处理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竞争。审结“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细化“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审结“新骨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明确行业协会作为适格原告的资格条件ky体育,厘清在特定商品名称前冠以“新”字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考量因素,有效引导行业经营者进行良性竞争。
最高法表示,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制定,做好与反垄断法规政策衔接,健全完善反垄断案件裁判规则,细化明确垄断行为判断标准。调研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适用情况,加强对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指导。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强数据创新权益保护。“坚持从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长远利益角度,用足用好法律规则,加强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回应新质生产力市场化司法保护新需求。”最高法表示,2023年,人民法院探索健全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使用行为边界ky体育,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ky体育,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 合,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加强数据产权保护,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课题调研ky体育,推动数据权益案件裁判规则不断完善。北京高院推出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22项举措,为打造数字经济发展“北京样板”提供有力支持。江苏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强化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推动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数据产业规范发展。北京法院审结“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探索明确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依法有力保护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广东法院审结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充分考虑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判决2000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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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侵犯乐高拼搭玩具著作权案作出终审裁定ky体育,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判处被告单位L公司罚金六亿元,判处主犯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和一千五百万元,判处从犯被告人陈新某、陈某、朱海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被告单位L公司在未得到乐高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设立设计部、工程部、生产部、销售部等部门,通过购买乐高正品玩具后进行剥样、计数、制模、注塑、移印等,1:1复刻乐高积木拼搭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和积木颗粒等,并冠以“博乐”“乐翼”以及坦克图案等标识(下方对比图左侧)对外销售。
其间,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系L公司的主管人员,由陈树某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陈坤某负责财务资金管理;被告人陈新某协助管理公司复制、生产、销售乐高产品;被告人陈某负责境外客户销售业务;被告人朱海某负责购买复制样品、拿取客户订单、招揽客户、对外销售产品等。经鉴定,L公司生产的54款积木套装玩具与乐高公司积木套装玩具基本相同ky体育,构成复制关系。经审计,L公司生产、销售仿冒乐高公司积木拼搭玩具产品,已销售金额共计11.13亿余元,查扣的玩具待销售货值金额达3000余万元;其中陈树某、陈坤某、陈新某的参与金额与L公司相同,陈某参与金额达6800余万元,朱海某参与金额达2000余万元。2022年8月4日,被告人陈坤某、陈新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树某、朱海某投案。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玩具中按比例抽样的相应款式与乐高玩具产品经比对鉴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玩具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均与对应的乐高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基本一致,结合L公司的设计图纸、外包装图纸、说明书以及多名员工的供述及证言,足以认定L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具产品与乐高玩具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案证据已能证实陈坤某在L公司中主要负责公司资金财务管理,参与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系L公司的主管人员,并起到相应的决策、管理作用。陈树某主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作为L公司主管人员的陈树某、陈坤某均不构成自首,故L公司也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原判结合L公司以及陈树某、陈坤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法定酌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曾因侵犯乐高著作权被判处民事侵权等,对L公司、陈树某、陈坤某等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量刑适当。据此,上海三中院遂作出如上裁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高卫萍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中,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未经权利人乐高公司的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规模地仿冒乐高公司产品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达11亿余元,系一起重大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且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但之后仍不知悔改,将生产地点和仓库搬至他处以逃避侦查,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六亿元,对两名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该二人的处刑基本贴近了本罪的最高刑期,体现了上海法院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理念,同时对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所涉的犯罪数额、地位作用、法定、酌定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法判处相对主犯较轻的刑罚,一定程度上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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